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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刑13年!罚金800万! 特大组织卖淫案一审判决
近日,秀屿法院依法对9名被告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0万;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万;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9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被告人林某、李某共同出资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养生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在该公司内组织卖淫人员以口淫服务方式实施卖淫活动等。该公司成立后,招募卖淫技师,并聘用多名管理人员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截止2018年11月7日,累计招募组织70余名技师以口淫服务方式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637.5485万元。
被告人林某还伙同他人在仙游县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某足疗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在该公司内组织技师以口淫服务方式实施卖淫活动等。该公司成立之后,招募卖淫技师,并聘用管理人员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截止2018年8月22日,组织技师以口淫服务的方式实施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合计231.07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两地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苟某、林某某、简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的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陈某、郑某、刘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协助他人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嫖娼是社会丑恶现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关系,且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秀屿法院围绕服务大局,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黄涉赌等刑事犯罪,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努力还群众一个风清气正的宜居环境,为建设“平安秀屿、法治秀屿”保驾护航。
来源:秀屿法院
原标题:《最高判刑13年!罚金800万! 特大组织卖淫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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