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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成人用品店售卖有毒、有害性保健品,老板获刑!
贪小便宜卖有毒、有害性保健品
不仅被判刑、支付赔偿金
还得公开赔礼道歉
害人终害己
近日,由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肃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购的方式购买无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性保健品,与被告人张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建设路出租房内予以销售。在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和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合行动中,在李某某、张某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查获多种性保健品。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委托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在李某某、张某某销售的26种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药品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4280元,且在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但有的不法经营者却利欲熏心,不顾民众健康,以假充真。一些来源不明、无合法许可证的性保健品,经过店面摆设,摇身一变,竟然变成了有特殊功能的“良药”。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产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成人用品店售卖有毒、有害性保健品,老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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