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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连江检察:保护历史名人古墓,弘扬传统文化精神——以公益诉讼守护历史文化遗产
2020年以来,为进一步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连江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落实省、市检察机关具体部署,积极开展“福州古厝”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开展后,连江县检察院立即派员与文物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调取连江县文物保护名录,全面摸排县域内文物遗产保护现状,并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历史名人古墓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文物保护现状。
检察官实地调查发现
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资料和现场走访,发现县辖区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宝溪尚书墓”、“陈第墓”、“溪东丞相墓”保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几个古墓存在多处墓穴墙体开裂、题刻模糊不清、保护碑毁损及杂草丛生、垃圾丢弃、堆放易燃物等问题,影响文物安全和有效保护,亟需尽快修缮和妥善保养。
▲古墓杂草丛生
▲古墓墙体开裂
▲周边杂物堆放
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
连江县检察院遂进行立案并针对以上问题向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维护不善的省级文物进行了修缮并妥善管护。同时,积极探索与文物保护主管单位建立文物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尤其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
被建议单位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目前,各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作已基本完成。2021年连江县两会期间,该项工作得到多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积极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明如水,润物无声。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延续着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连江县检察院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推动古墓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妥善保护,既是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途径。
下一步,连江县检察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向第44届遗产大会所致贺信”中蕴含的文保理念,继续主动履行公益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协作,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合力,让古建筑、古墓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真正成为弘扬历史文化的窗口,助力打造具有连江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品牌。
宝溪尚书墓
系明代兵部尚书吴文华墓,位于潘渡乡宝溪自然村村西山麓,始建于明朝万历二十六年,清朝雍正元年(1723年)重修,1986年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该墓是连江县迄今为止留存较为完整的明代古墓,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陈第墓
系明代抗倭名将、著名学者陈第墓,位于浦口镇官岭村北戈澳山上,墓东南1.5公里的官岭村中立一墓道碑。该墓始建于明朝天启三年(1623年),1980年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历史纪念意义。
溪东丞相墓
系宋代丞相郑昭先墓,位于蓼沿乡溪东村下宝溪自然村凤凰山边(溪东广化寺后)。该墓始建于宋朝嘉定十四年(1221年),清朝咸丰三年(1853年)重修,2009年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连江检察:保护历史名人古墓,弘扬传统文化精神——以公益诉讼守护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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