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网上卖银行卡,定南女子被骗4万,判刑!!
一分钱不用掏,只要提供银行卡转账就能赚钱,这种看似赚钱“捷径”,却很可能触碰到法律底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两名四川籍男子因贪图小利而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账号给他人使用,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 案情回顾 】
在云南省务工的四川籍男子姚某在网上看到了一份兼职广告,声称只要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使用,一张银行卡使用一天即可获得3000元,2022年7月6日,姚某邀约好友赵某,根据上家的安排,从云南省蒙自市乘坐飞机前往到广东省汕头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账号提供给对方使用,其中,姚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定南籍女子黄某被骗资金4万元,7月7日下午,还未收取获利的姚某、赵某被定南县公安局在汕头抓获。
近日,经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赵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心不贪、利不占,账户规定要牢记,不租不借不售是原则。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违法行为。请勿心怀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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